赵作海案件责任人追责(赵作海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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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1 .国家如何补偿赵作海?2.为什么赵灿左海会得到国家赔偿?3.赵作海事件?4.关于“河南农民赵作海入狱11年获国家赔偿65万元”一案的质疑。5.因赔偿30万元,华为前员工被拘留251天。你怎么想呢?6.关于赵作海赔偿案。除了张玉环的案例,中国还有哪些类似的案例?8.赵灿左海得到多少赔偿?国家如何补偿赵作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财物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被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首先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后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所受损害的不同,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赔偿请求人亲自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罚金和没收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民因故意作伪证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判刑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民被拘留,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由国家给予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判决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的,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如果组织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依照本条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请求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被拘留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拘留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对赔偿请求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是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法官三人以上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奇数。

薪酬委员会作出薪酬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重新审查作出决定,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查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赔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办案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32 T条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因残疾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向其扶养的残疾人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行为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支付生活费,直至死亡。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害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财产,返还财产;

(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出售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并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返还已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款项,解除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其他损害产权的,按直接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应当持生效的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补偿预算和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妨碍诉讼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被羁押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一并提交赔偿请求,并提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该国要求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应当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不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就是解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对于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是他索赔的范围。国家确定的赔偿范围有大有小,有宽有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仅涵盖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审判权以外的其他司法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80%左右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最直接、最广泛、最频繁的。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会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有害行为包括两类: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这两种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

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仅限于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国家负有赔偿责任,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不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所以必须有一个义务主体代表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和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不同。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种职能,为了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避免国家机关被复杂的案件所纠缠,耽误公务。因此,我国国家赔偿以货币赔偿为主,财产返还、退赔为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补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种类繁多,损害赔偿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设定一个计算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1.惩罚性标准。侵权人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额外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惩罚的性质。

2.代偿标准。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只是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3.舒适标准。国家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是象征性的、安慰性的赔偿,往往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因为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力,基于当时的经济条件,我国的赔偿基本采用抚慰金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为什么赵灿左海会得到国家赔偿?因为他没有犯罪,只是国家机关错误拘留了他,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所以会给予国家赔偿。

赵作海事件?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铁伦田的侄子赵向公安机关报案。他的叔叔teilen Tian自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被怀疑在同村被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无头颅,膝关节以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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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宣布他无罪,赵作海放声大哭。

尸体,公安机关于是在5月9日把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从1999年5月10日到6月18日,赵作海做了九次忏悔。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的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提伦回到赵楼村。商丘中院在得知铁力恩田出现在赵楼村后,立即带着检察官赶往该村。在与村干部讨论并询问了teilen Tian本人以及teilen Tian的姐姐和侄女后,确认teilen Tian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同时从泰伦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九月二十九)夜间,他因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做客颇为气愤,遂持自己的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将赵作海的头部砍伤。怕赵作海报复,砍死赵作海,他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走400元钱、被子、身份证等。以捡废品为生。因为2009年得了偏瘫,没钱治疗,所以回到村里。(来源于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河南农民赵作海被冤狱11年,获国家赔偿65万元”一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犯罪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责任。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财物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被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其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首先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后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就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赔偿请求人亲自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举证。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公民,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事故赔偿委员会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的;

(四)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民被拘留,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由国家给予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判决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的,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依照本条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是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法官三人以上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奇数。

薪酬委员会作出薪酬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重新审查作出决定,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查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赔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办案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减少收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因残疾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向其扶养的残疾人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行为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支付生活费,直至死亡。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人影响范围内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出售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并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七)返还已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款项,解除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其他损害产权的,按直接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应当持生效的判决、复议决定、赔偿决定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补偿预算和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妨碍诉讼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被羁押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一并提交赔偿请求,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在请求权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要求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该国要求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应当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不征税。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就是解决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的哪些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对于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是他索赔的范围。国家确定的赔偿范围有大有小,有宽有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作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唯一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审判权以外的其他司法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地位。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80%左右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最直接、最广泛、最频繁的。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会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在行政赔偿中,行政机关的违法有害行为包括两类: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事实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这两种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

此外,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仅限于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因为国家负有赔偿责任,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不能直接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所以需要有一个义务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这个义务主体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接受国家赔偿请求,参加国家赔偿程序,代表国家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基本采取谁造成损害,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国家赔偿的方式,即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由于损害的性质、情节和程度不同,赔偿的方式也不同。由于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运转的各种职能,为了保证公务的正常履行,赔偿的方式应尽可能方便,避免国家机关被复杂的案件所纠缠,耽误公务。因此,我国国家赔偿以货币赔偿为主,财产返还、退赔为辅。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赔偿金补偿受害人损失时适用的标准。由于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种类繁多,损害赔偿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设定一个计算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赔偿标准大致如下:

1.惩罚性标准。侵权人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额外费用。这种额外的赔偿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具有惩罚的性质。

2.代偿标准。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只填写

因30万元补偿款,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你怎么看?我觉得有些不值得,被拘大概有大半年的时间,这对一个人的一生影响很大,并且档案上也会留下案底,这个结果很痛心。

关于赵作海赔偿案国家,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的内容: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除了张玉环案,我国有哪些类似案例?

我国跟张玉环案类似案例有:吉林刘忠林案,指控涉嫌杀人,在监狱长达25年3个月后被判无罪;还有就是郑永林案,蒙冤时间长达27年,后来因为一些事,别判无罪。

赵作海能获得多少赔偿

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国家赔偿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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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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